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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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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能源市场报价 助力市场高效运营 ——《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解读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主任 庞晓晋 在能源绿色转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新能源行业已然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向,其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单一新能源发电项目因规模有限、预测不确定性高,若独立参与市场交易,需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还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建立规范的市场报价机制,为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化市场参与方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和制度保障。 一、《通知》体现了对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发展规律的深化认识 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一般性辩论上,我国向世界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同年在气候雄心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宣布,将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明确了“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为新时代能源电力发展指明了科学方向。2025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到2035年,中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将达到30%以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争达到36亿千瓦,为我国能源发展明确了前进方向。作为新型电力系统以及清洁能源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能源迎来飞速发展。2024年7月,我国风光装机已达12.1亿千瓦,提前6年完成2030年目标,2025年7月底这一数字已升至16.8亿千瓦,年均28%的增速印证了我国能源转型的坚定步伐。 新能源的迅猛发展,正深刻重塑电力市场格局。此前,我国新能源占比较低的省份仍以保量保价收购为主,新能源占比较高的省份以保障性消纳+市场化交易结合的方式消纳,保障性部分执行燃煤标杆电价,新能源收益对保障性上网电量规模和电价政策依赖性较强,缺乏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然而,在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战略下,新能源全面入市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意味着新能源必须像传统电源一样,深入参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进行精细化的仓位调整及报价。 这一转变,暴露了新能源发电的天然短板与市场结构的不匹配。单一新能源项目规模小、发电预测不确定性高,若要独立组建交易团队、进行复杂的市场分析并承担报价风险,将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决策压力。更宏观地看,若成千上万个新能源项目在市场中无序、分散报价,可能引发市场力滥用或无序竞争,影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通知》的出台及时响应了现阶段新能源规模化发展的实际需求,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构建一个符合新能源特性、规范有序的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机制。其核心逻辑是:在严控风险、防止垄断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规模整合,帮助新能源发电企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报价专业水平。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加速新能源对市场化环境的适应,最终服务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双碳”目标的大局。 二、《通知》核心内容:五大维度规范集中报价合规路径 《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从基本原则、工作流程、规范报价行为、风险防控和工作组织五个方面,系统地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构建了一条清晰的合规路径。 “提要求”划定跑道边界:明确集中报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强调其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政策限定集中后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份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且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份的企业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份行为,有效防范了跨集团联盟可能导致的市场垄断风险,以及规模过大引发的市场操纵隐患,从源头上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集中报价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不改变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和责任义务,确保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完整性,使其报价行为与系统安全运行相协调。 “明流程”规范操作步骤:构建了完整的集中报价管理流程体系,从申请、变更到退出各环节均制定了明确规范,要求企业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包括项目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所属集团证明等材料,交易机构在审核、公示后建立关联关系并备案。对于重大事项变更,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申请程序。在退出机制方面,需履行书面程序,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一次。这一流程设计提高了操作规范性,减少了随意性带来的市场波动,有效维护了市场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确权责”压实主体责任:着重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关系,强调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并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集团其他业务隔离,确保报价决策的独立性。规定企业间需通过合法协议明确各自权责,对集中报价行为承担共同责任,纠纷由各方自行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即使退出集中报价后,企业仍须对既往报价行为负责,相关部门可追溯处理违规行为,实现了监管的全过程覆盖,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风险约束。 “重管控”构筑风险防火墙:突出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要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自律作用,交易机构健全监测机制,制定价格预警区间和管控措施,健全市场监测机制。企业需按年度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并利用数字化监管平台和市场集中度指数(如HHI指数、Top-m指数)进行动态评估。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制取消关联关系并依法处理,确保市场公平稳定。 “强保障”凝聚实施合力: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需制定实施方案并备案,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要压实责任、密切协同。通过工作机制保障政策稳妥实施,有效防范市场力滥用,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为政策落地提供坚实支撑。 三、企业视角:新规带来的三大积极转变 从发电企业经营实践角度看,《通知》的出台不仅提供了明确的市场监管框架,更在经营管理层面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为破解新能源企业当前面临的经营难题提供了关键解决方案。 一是为集团合规经营提供明确制度指引。在电力市场实践中,企业常面临政策边界不清的困扰,对可能触及垄断红线存在顾虑。部分发电集团交易运营中心仍肩负着所属新能源企业交易策略研究、交易工作,此行为虽与现行市场规则存在模糊地带,但确为新能源规模化发展的现实需求。《通知》清晰界定了合规范围,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使企业在明确的政策框架内规范开展集中报价活动。发电企业可据此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减少因违规操作带来的处罚和市场声誉损失。 二是构建提升运营效率的有效途径。 原有分散报价模式下,新能源发电企业需为每个项目配置专职交易人员,进行复杂的市场分析和报价决策。各发电集团为更好践行“双碳”目标,新能源场站均以无人值守为目标建设,各场站很难具备独立报价条件。集中报价机制通过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发电集团可借此整合分散在各项目的交易资源和市场信息,建立专业化的交易团队。这不仅能够显著减少重复性资源投入,降低单位交易成本,更有利于企业将核心资源聚焦于发电主业运营和技术创新领域。 三是推动集团化管理体系优化升级。 《通知》允许在省级区域内整合资源的机制,便于发电集团从整体战略层面统筹优化各新能源项目的报价策略,统一协调下属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响应速度,实现资源互补与风险协同管理。同时,集中化的管理和报告要求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控、考核评价体系,进而全面提升集团化运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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