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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储能峰谷套利模式将受影响!浙江优化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

2025-10-15 21:09:19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关键词:

分时电价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10月15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结合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优化工商业用户季节性峰谷时段设置。与现行政策相比,全年上午7:00-11:00调整为平时段,下午16:00-23:00调整为高峰(尖峰)时段,午间低谷增加了一小时。

  优化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劳动节、国庆节假期期间的前三天,以及春节假期(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将0:00-9:00设置为低谷时段,9:00-15:00设置为深谷时段。

  浮动比例方面。以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之和作为平段电价,并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动结果比例为2.05:1.85:1:0.4:0.2。

  根据意见稿,对于工商业储能峰谷套利商业模式或将有比较大影响。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更好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结合我省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等情况,现就优化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工商业用电。

  (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优化时段设置

  (一)结合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优化工商业用户季节性峰谷时段设置。具体时段见表1。

  (二)优化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劳动节、国庆节假期期间的前三天,以及春节假期(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将0:00-9:00设置为低谷时段,9:00-15:00设置为深谷时段。

  三、优化计价基数和浮动比例

  为衔接电力市场交易,将工商业分时电价计价基数调整为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统一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以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之和作为平段电价,并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动结果比例为2.05:1.85:1:0.4:0.2。

  四、优化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计价基数和浮动比例执行。同时,将午间低谷时段的起始时点和终止时点,分别提前半小时,调整后午间低谷时段:10:30-13:30。

  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低谷时段的起始时点延后一小时,调整后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劳动节、国庆节假期期间的前三天,以及春节假期(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将8:00-15:00设置为低谷时段。价格水平不作调整。

  独立报装接电且具备反向放电能力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向电网企业申请参与车网互动,主动响应全网调峰需求,向电网反向放电,获取收益。夏冬季在尖峰、高峰时段向电网反向放电的,暂按当月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同电压等级尖峰电价和高峰电价结算(不含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季节、其他时段向电网反向放电的,暂按平段电价结算(不含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基于省内电力供需形势、用电负荷特性、系统调节能力等动态变化趋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电力公司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调整方案,合理调整峰谷时段、浮动比例,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由省电力公司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时,确需对个别月份峰谷时段、浮动比例进行调整的,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由省电力公司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按照市场规则执行。

  (二)省电力公司对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情况要单独清算,原则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夏冬季分时盈余优先弥补重大节假日分时亏损。

  (三)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分时电量数据,电网企业可通过远程采集抄读电能表96点电量数据累加计算,当抄读数据缺失时应及时消缺处理,对缺失异常无法处理的,按拟合规则补充完整后计算,用户通过电网企业APP进行线上查询分时电量信息。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报告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提前将政策告知用户,确保政策平稳执行到位。

  (五)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等各增量配电区域内企业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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