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能源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7月11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印发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其中实施细则指出,实时调峰交易报价上限为0.262元/千瓦时。报价相同时,独立储能优先出清。独立储能、新能源配建储能参与电网应急调峰,相应充电电量补偿价格为0.262元/千瓦时。 调频服务申报价格上限不超过0.015元/千瓦。出清价格上限为0.015元/千瓦。市场初期独立储能申报调频容量范围暂时不作限制。 实施细则表示,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经营主体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其中,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申报。逐步推进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新型经营主体:新疆省调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参与疆内电力电量平衡的独立储能电站。 发电企业:新疆省调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参与疆内电力电量平衡,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公用火电(以下简称火电),风电、光伏、光热(以下风电、光伏、光热统称新能源),全厂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抽水蓄能以及发电上网的自备电厂。其中,火电、抽水蓄能以机组为单位,新能源以场站为单位,水电、自备电厂以电厂为单位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完成市场注册的疆内售电企业、市场化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 实时调峰交易 实时调峰交易采用单段报价方式,单位为元/千瓦时。报价下限为0元/千瓦时,报价上限为0.262元/千瓦时。 实时调峰交易的辅助服务提供方包括火电机组、独立储能。 辅助服务受益方包括新能源场站、出力未达到调峰基准的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的自备电厂、放电上网的独立储能。 其中,独立储能自愿以充电状态参与实时调峰交易。独立储能根据自身容量情况申报D日最大充放电功率、可调用时段(调用持续时长不低于 1 小时)调峰充电电力、实时调峰报价。 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各调峰提供方申报情况,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开展出清直至满足日前、日内调峰需求。 报价相同时,独立储能优先出清; 独立储能报价相同时,依次按照“申报调峰充电电力较大优先、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出清; 火电机组报价相同时按照调峰能力等比例分配。火电调峰能力为调峰基准点与申报最小发电能力的差值。 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优先消纳新能源自身发电量,原则上不参与实时调峰交易。确因电力保供和电力系统安全等原因,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按需调用独立储能、新能源配建储能参与电网应急调峰,相应充电电量补偿价格为新疆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0.262元/千瓦时)。 新能源配建储能和有剩余充电能力的独立储能因电力保供和电力系统安全原因参与电网应急调峰的补偿费用由疆内新能源场站按照月度发电量比例分摊,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月报中详细记录原因。 调频服务提供方包括火电机组、水电以及独立储能。其中,独立储能容量不少于1万千瓦。 调频服务市场以每小时为一个交易时段开展市场出清与结算,全天共计24个时段。调频服务市场采用日前申报预出清,日内滚动出清、实时调用的方式开展。市场初期,调频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独立出清,具备条件时推动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各服务提供方申报调频里程价格的最小单位是0.0001元/兆瓦,申报价格上限不超过0.015元/千瓦;申报调频容量的最小单位是0.1万千瓦,火电申报调频容量范围为[AGC单元额定容量的10%-20%],市场初期独立储能申报调频容量范围暂时不作限制。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价格优先、性能优先、容量优先、按需调度”的原则,根据经营主体的调频服务价格从低到高排序出清,直至满足电网调频需求,最后一个中标的调频单元的调频里程排序价格作为调频服务的统一出清价格,出清价格上限为0.015元/千瓦。 调频服务费用日清月结。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调频服务费用由未参与调频服务的火电、水电、新能源场站、独立储能等按发(放)电量等比例分摊。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调频服务费用由市场化电力用户当月用电量(含独立储能月度实际充电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月度上网电量比例共同分摊。分摊费用按月结算,由电力用户承担的辅助服务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投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方案》,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会同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制了《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新监能〔2020〕17号)不再执行。 二、为进一步配合新疆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工作,在新疆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期间,加强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融合,调峰市场暂不运行。调频、备用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属于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设立的新品种,按照《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各辅助服务品种具体运行时段,以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通知为准。 三、请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抓紧完善各类技术支持系统,持续加强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监测,并做好各类市场主体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新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和自治区、兵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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