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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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1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该文件完善了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并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机制。此举标志着我国储能行业价格机制日趋完善,旨在加快推进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一、按照“存量保稳、增量促活”原则,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通知》基于合理引导投资、激励成本节约等考虑,按照“存量保稳、增量促活”原则对抽水蓄能电站分类施策。 存量保稳方面,针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按原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容量电价,并明确经营期满后的核价原则,以保障存量电站稳定运营。 增量促活方面,针对原文件发布后开工建设的电站,设计了“统一容量电价+市场收益分享”的价格机制。“统一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有利于引导行业优选站址、管控投资。“市场收益分享”则优化了分享机制,增大市场收益在电站收入中的占比,引导电站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实现价值回收。 二、国家层面首次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并创新实施“火储同补”模式,赋予其与煤电同等的容量主体地位。 政策提出,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纳入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确定。 此举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构建了“容量电价+能量收益+辅助服务”的复合收入结构。同时,采用统一容量电价标准意味着不同储能技术路线将在统一规则下竞争,技术路线选择将从单纯的造价成本竞争转向多元的功能价值综合竞争。 三、承受力评估和严格考核相结合,为改革提供保障 政策从统筹平衡用户电价承受能力与加强容量电费考核监管两大维度,为储能电价改革筑牢实施根基。 一方面,建立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新型储能规划、抽水蓄能核准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容量电费考核,引导机组提升生产运行水平,确保电费收益精准流向真正发挥调节功能的优质项目。 此次储能电价机制的系统性完善,构建起分类定价、强化市场导向、平衡承受能力、严格考核监管的政策框架,旨在加速推动储能行业与电力市场的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供坚实的价格政策支撑。 原文:南网储能:完善储能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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